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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申请材料:举办者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等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领证与备案: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前期准备: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对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明确人员安置方案,与员工沟通协商安置问题。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取得其对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证明。
理事会决议:召开理事会,就转让事宜讨论并形成决议,参会理事人数需符合章程规定,决议内容要详细记录。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取得同意变更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携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转让协议或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后续事项处理:完成变更登记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银行账户等信息的变更,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公示,向社会披露转让信息。最后,双方进行财务、人员、项目等方面的交接,确保医疗民非单位转让后能顺利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