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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1266,以下简称“宏英智能”)发布公告称,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考核未完全达标,公司将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858股。此次变更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03,169,760股减少至103,162,902股。
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将公司股东大会更名为股东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上述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随之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此外,公司还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该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修订前修订后要,规范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会 统一信用代码为 18F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 公司系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18F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公司系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36 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1,836 万股,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经中103,169,760.00 元。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3,162,902 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 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设立 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依据中国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103,169,760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3,162,902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一)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四)以公司的公积金转增股本;定的其他方式。(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权激励;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所必需。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作为质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让。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份。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议或者质询;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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