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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要求填写“投资主体近两年信用情况”,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应如何填写?
答: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可以填写投资主体从注册至今的信用情况。但要注意的是,该项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详情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报指南。
82.企业在“投资主体的信用情况”中填写“无违法违纪记录”,备案机关如何核实企业填报信息的线号令第四十八条,投资主体应当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果投资主体通过欺骗等手段获得备案通知书的,备案机关可按照11号令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理。备案机关核实信用情况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
8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的“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有何要求?
答:投资主体应提供最新年度或半年度(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详情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和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报指南。
84.境内企业设立时间未满一年,尚未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如何提交有关材料?
答:根据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要求,“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同时要求投资主体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信用情况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股股东(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列入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核准、备案机关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及项目情况进行线.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
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详情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和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报指南。
86.境内企业在准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申请材料时,如果中外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是否需要附送中文翻译版?
答:暂不要求企业必需提交中文翻译版。如投资主体已有协议中文版,建议与协议外文原件同时提交。对于因工作需要,确需申请人提供协议中文翻译版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将请投资主体补充提供。
87.境内企业A拟在境外新建生产线,投资由现金出资和实物出资两部分,实物出资主要是设备和原材料。请问,企业A关于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合同“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答:可以。采购合同属于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中明确的“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文件”。
88.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按11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该类情形下,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核准、备案的,申报材料与一般项目核准、备案的申报材料要求一致,企业可查阅11号令和配套格式文本。投入前期费用时无法取得的文件,企业做出合理、充分说明后可不提供。例如,企业A拟开展可行性研究或资源勘探,不涉及签署投资协议。企业A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该项材料。
89.境内企业A在甲国设立子公司a,a和注册地为乙国的境外企业B签署协议,收购其注册地为丙国的子公司b,收购标b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国。上述情形中,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如何填写直接目的地或最终目的地?
答:直接目的地是指境内企业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第一层级企业所在地,最终目的地是指在境外新建或并购的最终层级企业所在地,一般是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的所在地,在并购项目中,最终目的地一般指被收购企业的注册地。填写方式详见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的填报指南。
问题所述情形,直接目的地为境内企业A的境外子公司a所在注册地甲国,最终目的地为被收购企业b所在注册地丙国。由于被收购企业b主要资产所在地为丁国,与b注册地不一致的,A还应在项目备案表“投资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说明。
90.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关于“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应如何填写?
答:境内企业在填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第十五项“关于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时,应包括项目对行业发展、宏观经济、我与有关国家关系等方面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企业还应特别说明项目是否涉及我国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具体领域参见〔2017〕74号《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是否涉及我国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资源、产品、技术、服务等(如有,则进一步说明有关部门审批情况),是否对我国履行有关国际义务(如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等)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存在其他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情形。填写方式详见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的填报指南。
9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关于“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应包括哪些内容?是否有示例图可参考?
答: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首先应披露投资主体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或出资比例等),其次应向上逐层追溯,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最终实际控制人包括单一实际控制人,也包括共同实际控制人,一般应为自然人或国有控股实体)。披露方式和示例图详见配套格式文本附件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附件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92.境内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如何提供关于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93.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应提供哪一层级的决策文件?
答: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委会决议等。部分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归属于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94.境内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应如何提供?
答: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95.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谁签署?
答:真实性承诺书应由作出该项决策的人员签署。例如,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文件是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参与该项决策的董事会成员签署。又如,境外投资项目由管理层决策的,真实性承诺书应由参与项目决策的企业高管(总裁或总经理、主管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首席合规官等)签署。
96.投资主体申请对已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6):
(1)拟增加投资主体的: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③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该投资主体非企业的除外)④最新经审计的该投资主体财务报表(该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除外)⑤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⑥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⑦证明该投资主体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⑧境外投资线)拟减少投资主体的: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③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④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⑤因减少某个投资主体而造成其他投资主体出资额增加的,增加出资额的投资主体还应提供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⑥境外投资线)拟变更投资地点: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境外投资线)拟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境外投资线)拟变更中方投资额: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③中外方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④拟增加中方投资额的,还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⑤境外投资线)拟变更其他重要事项:根据情况附送有关文件。
答:根据11号令及配套格式文本,投资主体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延期应提交以下材料(详见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附件8):
(2)附具以下文件:①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②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③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④境外投资线.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已按11号令要求提交了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后续工作中,原报告表中的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是否需要履行变更手续?
答: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在实施过程中投资内容拟发生变更,境内企业可再次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说明变更情况。
99.境内企业A此前办理了项目备案,但目前该项目因商业原因中止,企业A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企业可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备案机关。若资金已经汇出境外,建议企业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100.境内企业已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是否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所有投资内容?
答: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是指境内企业需在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也未申请项目变更或延期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开始实施该境外投资项目的,在投资内容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实施该项目,直至完成已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投资内容。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
如企业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已完成所有投资内容后,拟对同一标的实施再增资或股权收购等行为,则不属于项目变更范围,企业需重新办理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